查看原文
其他

合同约定了承担责任,法官能否审查尽责情况从而决定律师费的合理性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04-30

今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4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中,法官对于驳回原告5万元律师费诉讼请求的裁判说理,在法律圈引发了热议。

这是一起银行作为原告起诉逾期借款人的,标的额为本金6亿9千多万元及利息、罚息不等,外加抵押物担保权实现的借款合同案件。银行除了以上诉请之外,还要求被告承担近400万元的诉讼费、5000元的诉讼保全费和5万元的律师费。

被告答辩认为,原告要求其承担本案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及期内利息、逾期罚息的诉讼请求,但驳回了其5万元的律师费请求。理由是:

归纳一下法院的观点就是:虽然合同双方约定的,“因资金使用方违约而发生纠纷或诉讼的,解决纠纷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由资金使用方承担。”符合法律规定,但容易造成守约方“不道德”的滥用律师聘用权,给被告产生不合理的律师费支出。以本案为例,原告聘请的律师,明显不熟悉案情,提交的诉讼材料多处错误,缺乏律师应有的专业性。故此,法院认为,原告花费5万元聘请的律师,只是诉讼“传声筒”“快递员”角色,“任何一名银行普通职员均可以胜任,当事人根本无需为此额外支出费用。”,原告未履行了审慎选择律师的附随义务,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该判决今天一经传播,立马引来了律师界一致的群情激愤。

有律师认为,法院这是对律师“杀人诛心”,不支持原告的律师费请求也就罢了,没必要在判决文书里评判律师代理案件的专业性,只有委托人(本案原告)才有权评判律师的专业性、尽责性。

也有律师认为,本案审判内容是借款合同争议,法院却在案件中评价律师代理活动,属于超越了审判范围;法院可以评价律师费金额是否合理,原告是否尽到了聘请律师的谨慎义务,但不能直接评价律师的诉讼表现;如果对律师有意见可以发函给原告或司法行政机关、律协,而不能在裁判文书中直接予以认定。

当然,也有人认为,法院干的漂亮,很多人苦于强势原告滥用律师聘用权很久了,明明很简单的案件,就让被告背上了巨额的非必要律师费。

一直以来,诉讼双方律师费能否由败诉一方承担,是个争议很大的话题,除非有合同事先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形,法院一般不支持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近些年来,随着诚信社会、诚信诉讼问题的受到社会重视,法院也倡导以增加败诉方责任的方式减少诉讼案件,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越来越多。

据统计,目前,除了合同事先约定的法院认可之外,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法院以案例形式认同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形,已经多达15种情形。(详见《最高法院案例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15种情形》)

在很多法院、法官那里,凡是属于合同约定或是上述情形的,只要原告提供了律师费支付凭证和案件代理合同,就一概支持原告提出的被告承担律师费用的主张。即便被告认为律师费过高且没有必要,也一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在很多双方法律认识、市场地位不平等的合同关系中,越来越多的合同强势一方拟定的书面格式合同里,都会有一条,“因合同违约而发生纠纷或诉讼的,解决纠纷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由违约方承担。”大家熟知的,各个银行的金融借款合同,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很多都是高利贷性质的),都是如此约定。
由此,也便产生了,合同守约方向法院起诉违约方时,滥用律师聘用权的问题。以本案为例,6.9亿元的金融借款合同,可能很多人会觉得5万元的律师费并不多,可要知道,对于银行和律师而言,这样的案件,不过就是金额大些而已,其实跟1万元的逾期贷款合同,除了数额内差别容没什么区别,不会多费多少工夫。
反思一下的话,如果法院放任原告任意选择律师、任意支付律师费的话,6.9亿金额的借款合同,一下子支付6000万元的律师费,法院是否也应该一句“合同约定,系双方自愿协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而予以支持呢?
这不是烟语君个人臆造的。曾经有一个公开报道的司法贪腐案例,一个数亿元标的的合同纠纷,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结果原告真的花了1000多万元聘请了律师,最后官司真的胜诉了,法院判决支持了1000多万元的律师费。时隔多年经报道才知道,这1000多万的律师费,大量用于了关系处理、司法勾兑。
之前,对于法律规定或是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承担,法院一直是审查律师费用是否合理的,依据就是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及各地相关部门审批、发布的律师费收费指导标准。近些年,律师收费标准市场化的推行,从中央到地方,已经放开了律师收费标准的指导,也让法院审查律师费收费是否合理,没有了依据和参考标准。
应该是基于以上的原因,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个判决书里,法官没有(也没法了)从律师收费标准的角度评析,而是从律师诉讼活动表现的角度,并以此为理由评判原告选任律师时是否尽到法定的谨慎审查合同附随义务,来裁判律师费是否应有被告承担的合理性。毕竟,法官裁判案件,除了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之外,还有合同履行方式的合法性审查权的。
当然,是否能以律师法律文书中的数字计算错误为根据,乃至需要认定,“任何一名银行普通职员均可以胜任,当事人根本无需为此额外支出费用。”的表述和认定,烟语君也是不赞成的。律师的工作表现,真的并非仅是司法诉讼阶段所能概括的,可能仅是冰山一角而已。
综上,烟语君认为,这个判决对于合同约定了律师费承担,但能司法履职审查原告聘用律师过程中的审慎义务,是值得肯定的,但认定出“任何一名银行普通职员均可以胜任”,也是没有必要甚至有越权嫌疑的。

  往期文章:律师孔乙己


  往期文章: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这两项司法内容的重启公开,其他事项公开力度的加大


  往期文章:河南多家法院公开执行局领导手机号码,其他法院、其他人员会跟进吗?


  往期文章:法院开设“夜间法庭”,你怎么看?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本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媒体进行转载,侵权追究法律责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