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了承担责任,法官能否审查尽责情况从而决定律师费的合理性
这是一起银行作为原告起诉逾期借款人的,标的额为本金6亿9千多万元及利息、罚息不等,外加抵押物担保权实现的借款合同案件。银行除了以上诉请之外,还要求被告承担近400万元的诉讼费、5000元的诉讼保全费和5万元的律师费。
被告答辩认为,原告要求其承担本案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及期内利息、逾期罚息的诉讼请求,但驳回了其5万元的律师费请求。理由是:
归纳一下法院的观点就是:虽然合同双方约定的,“因资金使用方违约而发生纠纷或诉讼的,解决纠纷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由资金使用方承担。”符合法律规定,但容易造成守约方“不道德”的滥用律师聘用权,给被告产生不合理的律师费支出。以本案为例,原告聘请的律师,明显不熟悉案情,提交的诉讼材料多处错误,缺乏律师应有的专业性。故此,法院认为,原告花费5万元聘请的律师,只是诉讼“传声筒”“快递员”角色,“任何一名银行普通职员均可以胜任,当事人根本无需为此额外支出费用。”,原告未履行了审慎选择律师的附随义务,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该判决今天一经传播,立马引来了律师界一致的群情激愤。
有律师认为,法院这是对律师“杀人诛心”,不支持原告的律师费请求也就罢了,没必要在判决文书里评判律师代理案件的专业性,只有委托人(本案原告)才有权评判律师的专业性、尽责性。
也有律师认为,本案审判内容是借款合同争议,法院却在案件中评价律师代理活动,属于超越了审判范围;法院可以评价律师费金额是否合理,原告是否尽到了聘请律师的谨慎义务,但不能直接评价律师的诉讼表现;如果对律师有意见可以发函给原告或司法行政机关、律协,而不能在裁判文书中直接予以认定。
当然,也有人认为,法院干的漂亮,很多人苦于强势原告滥用律师聘用权很久了,明明很简单的案件,就让被告背上了巨额的非必要律师费。
一直以来,诉讼双方律师费能否由败诉一方承担,是个争议很大的话题,除非有合同事先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形,法院一般不支持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近些年来,随着诚信社会、诚信诉讼问题的受到社会重视,法院也倡导以增加败诉方责任的方式减少诉讼案件,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越来越多。
据统计,目前,除了合同事先约定的法院认可之外,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法院以案例形式认同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形,已经多达15种情形。(详见《最高法院案例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15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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